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 公布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布时间:
2025-12-29
时隔16年,我国再对钢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2025年12月12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79号公告,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这是中国自2009年取消钢铁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16年后的再次实施,标志着中国钢材出口管理进入新阶段。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表示,当前,国家将钢铁产品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引导钢铁产品规范出口、进而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世界钢铁供需格局与贸易平衡。
中钢协称,不断完善钢铁产品出口管理是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进程中,确保钢铁产品优先满足国内需求的关键一招,也是我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对内引导产业升级、对外参与国际供应链合作的必要措施。这有助于协调贸易流向、整合贸易渠道,推动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形成良性互动,最终实现钢铁行业转型升级。
根据第79号公告,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钢铁产品共涉及300个海关商品编号,涵盖了从原料到成品的全产业链条。
2025年9月,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明确提出要强化钢铁产品出口管理,维护出口竞争秩序,优化钢铁出口产品结构。79号公告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举措。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陈雷鸣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是应对当前钢铁行业面临的多重挑战的必要之举。
2025年1-11月,中国钢材出口量达到1.077亿吨,同比增长6.7%,全年出口量有望达到1.15亿吨,超过2015年1.12亿吨的历史高位。
不过,出口量增长的背后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表现在出口价格下降,低附加值初级产品出口激增。陈雷鸣表示,这种“以量补价”的出口模式,不仅增加了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也容易引发更多的国际贸易摩擦,不符合我国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长远目标。
根据海关总署数据,2025年上半年我国钢材出口量达5815万吨,同比增长9.2%;出口均价为699.3美元/吨,同比下降10.3%;出口金额为406.6亿美元,同比下降2.0%。其中,202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出口钢坯589万吨,达到去年同期的3倍,而出口均价下降15.3%。
“2025年上半年钢坯出口激增但价格下降的现象,反映出部分企业仍停留在价格竞争的初级阶段。出口许可证管理将增加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合规成本,倒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陈雷鸣说。
此外,钢铁行业遭受的贸易摩擦案件大幅增加。2024年以来,中国钢铁行业已遭遇50余起反倾销案件,处于历史新高。越南、印度、韩国、印尼等相继对中国的热轧板卷、中厚板等产品实施反倾销税,税率最高达38.02%。
通过许可证管理,还可以引导企业优化出口市场布局,减少对已实施高额反倾销税的传统市场的依赖,拓展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
陈雷鸣建议,企业应及时了解纳入管理的具体产品目录,提前准备出口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申领材料。自2025年12月15日起,企业即可申请2026年度许可证,应尽早布局。钢铁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发展高性能轴承钢、齿轮钢、高温合金等高端产品。国内部分领先企业已开始出口“绿钢”产品,通过全流程碳核查获得EPD环境产品声明,每吨钢碳减排50%,这种转型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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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是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实行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签发的准予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证件。
其监管证件由不同代码适配不同贸易场景,
常规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代码为 “4”;
加工贸易出口对应管理货物的海关监管代码为 “x”;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对应管理货物的海关监管代码为 “y”。
1、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的商品必须申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可直接点击下载保存)
2、在线查询:
首先需要确定该种商品的HS编码,
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
→ 登录后进入“许可证管理”模块 → 使用“商品编码查询”功能
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平台
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 进入“税费/许可证查询”栏目,输入HS编码即可查看监管条件
登录商务部网站在“政策发布”栏,
查找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年度货物进口、出口自动进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目录。目录内商品如无特殊规定,均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也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中海关商品编号后对应的监管条件,查询是否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证件。
一、对外援助项目出口
适用情形:我国政府主导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人道主义援助等项目项下出口的许可证管理货物。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
操作要点:
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后续将由商务部等部门另行制定验放凭证(如援外项目批文、任务通知单等);
海关凭主管部门出具的援外文件办理通关。
注意:仅限中国政府官方援助项目,非政府组织或企业自行捐赠不适用。
二、境外展会非卖展品
适用情形:赴国(境)外参展或办展所携带的非销售性质展品,且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依据:《办法》第二十五条
操作要点:
免领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商务部门/贸促会批准的办展文件 + 出口报关单验放;
展品须在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复运进境核销;
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需经海关同意。
不适用商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易制毒化学品等受国际公约严格管制的货物,仍需正常申领许可证。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
三、小额货样或实验样品
适用情形:出口货物样品和文化交流或者技术交流需对外提供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
操作要点:
单批货值 ≤ 人民币3万元(含) → 免
海关凭货样广告品A/B”报关单查验放行;
超过3万元 需正常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货样"字样。
不适用商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两用物项等特殊品类,无论金额大小,均不可免领
四、已持专项许可证 → 可替代普通许可证
适用情形:出口特定敏感物项(如超细金属粉末),已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依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备注说明
典型商品:
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
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
操作要点:
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即可出口;
- 无需重复申领普通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两用物项许可证验放。
五、特定贸易方式出口 → 免领(有条件)
(1)边境小额贸易
除国家明确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外,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可免领许可证;
依据:海关总署与商务部关于边境贸易的监管规定。
(2)来料加工复出口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加工后复出口的成品,若无特殊规定,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海关按《加工贸易手册》或电子账册监管。
注意:若涉及稀土、白银、摩托车等国营贸易或配额管理商品,即使为加工贸易,仍可能需许可证,请提前确认。
六、政府间捐赠物资 → 免领 + 不占配额
适用情形:基于两国政府协议或中方临时决定,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提供的捐赠物资。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
操作要点:
凭政府间协议、外交部或商务部批文出口;
- 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 不占用出口配额
不适用情形:企业、民间机构或个人发起的普通捐赠,若涉及许可证管理货物,仍需正常申领。
七、大宗散装货物合理溢装 → 5%以内免补证
适用情形:出口煤炭、矿砂、粮食等大宗散装货物时,实际装运量略超许可证数量。 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
操作规则:
溢装数量 ≤ 许可证列明数量的 5% → 无需补领许可证;
对“非一批一证”货物,最后一批出口时,累计溢装总量 ≤ 剩余数量的5% 即可。
示例:许可证数量1000吨,实际出口1045吨(溢装4.5%)→ 合规;
若出口1055吨(溢装5.5%)→ 超出部分需补证或退运。
尽管上述情形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仍需如实申报、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接受海关监管。一旦材料不实或用途不符,可能被认定为“逃避许可证管理”
注意:保留完整证据链(合同、批文、报关单等)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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